2005年11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紧急避险撞死人负不负刑事责任?

  史先生问:
  外出经商的孙某与赵某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孙某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命。赵某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孙某快速奔跑,将赵某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事责任?
  本报作答:孙某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l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孙某在发生火灾、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赵某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人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孙某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可以拒缴停车费吗?

  王女士问:
  我开车上街时,没有按规定将车停放好,交警在我本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拖走。当我接受行政处罚去取车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要求我缴纳停车费。请问:我可以拒缴停车费吗?
  本报作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对于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可对当事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等费用。而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据此,对于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收费的停车场停放,但该停车场的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